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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市场对农产品的反应是一种滞后的反应。一般认为市场价格可以对某类商品供求关系做出灵敏的反应,以指导和调节生产供给。但是市场对农产品的反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农业的周期性决定了市场反应是对过去(一年或数年乃至十几年)生产的反应。如果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调整农业结构,会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调整的跟风效应导致生产者的损失。因为市场前景的难以预测性,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成为农民行为的风向标,极易出现农业结构调整的从众行为,导致新的生产过剩。这样的教训数不胜数,其结果严重损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调整滞后,特别是规模经营,长期生产某种农产品形成的与之配套的技术、经验、机械设备、劳动力等,使之难以灵活地调整种植结构。一些因市场低迷而弃耕、撂荒,或是改种了其他作物的生产者,也不会因为市场向好的原因立即改变生产内容。农民收入长期低水平徘徊与不断追逐市场式的折腾有很大关系。
其次,市场对农产品的反应是一种扩大的反应。由于农产品需求刚性的特点,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会大幅度抬高,哪怕欠缺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则会导致该产品的整体价格大幅下降。市场对农产品供求的反应并不是真实和恰当的反应,而是被扩大或夸张了的,这种被夸张了的市场反应极易左右生产者的跟风,导致新一轮的供求矛盾,即所谓的“蛛网震荡”现象,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均受损。
再次,农业生产者对市场的盲目反应。无论是哪类农业经营主体,对市场的判断都是盲目的,不可能真正把握市场。这是因为农业的周期性以及影响农产品供求因素的复杂性,造成了对未来农产品市场的预测几乎是不可能的。把农民推向市场的做法,不仅伤害农民,也伤害国家的农业安全。
通过市场调整农业结构,满足的是追逐市场利润的行为,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从社会实际需求出发。玉米生产过剩就是在“啥挣钱种啥”的情况下发生的。结果既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又伤害了生产者,同时导致了资源的巨大浪费。现代农业的基础应该是在满足需求基础上的农业安排,建立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的农业供给体系。
第一,以需求定产量。市场是波动的,甚至是大起大落的。但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是大致稳定的。依据社会需求确定农业生产可以根据农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多个层次。如对大宗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可以国家订单的形式下达生产计划统一收购。政府是以保护价收购还是直接补贴,或是价补分离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定额生产实现农民的基本利益,保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再如,对适合加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通过与农业生产者签订订单实现供需的平衡。一些特色农产品则可以通过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对接实现稳定供给关系。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户,市场对其影响微乎其微,其剩余农产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调节。这样既可以实现按需生产,避免生产过剩,同时又保证了一定的市场活力。
第二,完善的农业组织体系。这个系统的基本单位是被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的农民合作社,但不是分散的小合作社,而是形成全国整体的合作社系统。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系统调整生产结构,下达生产配额,约束生产行为。
当然,这样的合作社系统是建立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上的,特别是以家庭农场为微观组织基础的合作社被认为是最符合农业特点的组织形式。有了完善的农业组织体系,农业供给才能可控。
第三,国家的调控手段和措施。在完善的农业组织体系环境下,政府的农业政策具有针对性、主动性和可控制性。政府的调控手段除了制定、下达生产计划,还要通过保护与支持农业等手段协调农民与农业的关系,通过维护与实现农民利益,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达到促进生产的目的。
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不是表现为鼓励市场竞争,而是要防止恶性竞争导致生产过剩;不是注重眼前的所谓经济效益,而是要着眼于农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不是要把农业做大做强,而是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人口大国的农业安全。
因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业直补、休耕补贴、生态农业、制止掠夺性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以及构建可持续的农业制度体系等,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